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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发现境外NGO违法 公安机关有权约谈

时间:2016年04月29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该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的管理,公安机关有“约谈、停止临时活动、宣布不受欢迎的名单”的权力。

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法律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NGO)指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内外学校、医院等机构之间正常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纳入本法调整。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但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说,危害国家利益,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国家政权维护及广大人大群众利益的行为。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对“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有具体规定。

郭林茂总结,只要境外非政府组织遵守中国的法律是可以安心在中国开展活动的。

在中国境内活动实行双重管理

上述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郭林茂表示,我国针对境外NGO的管理有三个特点,一是双重管理,二是公安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三是公安机关负主要的责任,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有“约谈、停止临时活动、宣布不受欢迎的名单”的权力。但只有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才能采取相关措施。

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由公安机关公布

根据法律,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针对外界关注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说,公安机关会研究出台一套办法,在适当时间通过网站对外发布,提供指引。

此外,郝云宏透露,公安机关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办事指南,以及在境内活动的领域、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等内容。

释疑

机构设立为何由公安机关负责

郭林茂表示,把权力交给公安机关,有利于其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便捷服务,“中国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同时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活动,有丰富经验。”

现场有媒体提出,关于中国人权问题工作的组织是否可以在中国当NGO?对此,郭林茂回应,“你说的境外关于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可不可以,当然可以。我们欢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开展友好的交流与合作,我们给提供便利,他的权利依法进行保障。但是违法的行为肯定依法惩处。”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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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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