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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1省“典型”和“非典型“公安厅长们

时间:2016年04月03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全国31省“典型”和“非典型“公安厅长们

赵飞 刘江

3月的最后两天,天津市公安局长赵飞和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长刘江先后成为天津市副市长和西藏政府副主席。至此,全国又多了两位兼任省政府副职的公安厅长。

政治圈梳理发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兼任省政府副职的公安厅长已经达到25个,这已经成为一种“典型“安排。

从兼任政法委书记到兼任省府副职

公安厅长兼任省府副职,并不是各省份的自发安排,而是中央的明文规定,并且这一规定还经历了多年的争议及演变。

2003年11月18日,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决定》,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人事安排成惯例,但这样的人事安排,因易使检察院、法院的独立办案、独立审判受到干扰而一直饱受争议。

此前有人大代表称,“政法委书记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长,公安局本来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个体制特别不顺”。

一位检察长也曾直言,“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要进行监督,包括侦查活动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如果公安厅长是政法委书记,就可以领导检察机关,这样一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就理不顺,显然不利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终于,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公安厅(局)长不再由省级政法委书记兼任,而是改由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兼任。

“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长”已成历史

上述文件下发五年之后,截止去年7月,随着湖南省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长职务,全国31个省份的政法委书记均不再兼任公安厅长。这一人事安排成为历史。

不过,个别省份由于人事衔接问题,仍可能出现短暂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长”现象,江苏省就存在这种情况。从去年11月开始,江苏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开始兼任公安厅长。

今年52岁的王立科为山东蓬莱人,他从辽宁省北镇县广宁乡派出所的基层民警做起,一路做到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2013年他南下来到江苏省。

2013年12月,王立科任江苏省副省长和省公安厅厅长。去年11月,他跻身江苏省委常委班子,在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请求辞去副省长职务。此后,王立科的官方职务变为“江苏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由于这一安排不符合中央规定,已有媒体猜测他“在不久后将卸任省公安厅厅长职务”。

辽宁公安厅长兼任“省长助理”

既然“省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长”已成常态,咱们就来看看那些“非典型”的公安厅长们。

辽宁省公安厅长王大伟,从2013年4月任辽宁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以及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这位52岁的公安厅一把手,曾在国务院经贸办、中国联通公司市场部、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等部门有过履职经验。

这并不能说明辽宁省公安厅级别比其他省份低,在整个公安系统中,其实不少任省府副职的公安厅一把手都有“省长助理”的任职经历。

浙江、青海、宁夏公安厅一把手仍为“裸厅”

政知圈发现,目前浙江、青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公安厅一把手徐加爱、王正升、许尔锋仍未兼任省府副职。不过,这三位公安厅厅长都是今年1月才新官上任,不出意外的话以后也将兼任省府副职。

青海省公安厅厅长王正升的前任刘志强,已于今年1月任司法部副部长,此前在青海任职时,刘也是身负省府副职与公安厅厅长于一身。

全国31省“典型”和“非典型“公安厅长们

山东省公安厅长辞去“副省长”

还有一位特殊的公安厅长是山东省公安厅长徐珠宝。今年1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表决,接受徐珠宝(1959.10)辞去山东省副省长职务。

全国31省“典型”和“非典型“公安厅长们

徐珠宝

徐珠宝,于2014年11月任山东省副省长,并兼任省公安厅厅长,对于他为何辞职目前尚无官方消息披露,但多家媒体称,徐去职的原因是“隐瞒病情”。

有媒体报道称,早在2014年11月他由省长助理升为副省长时就已经生病,“这次提拔之前,徐珠宝已经知道自己患病,但未向上级部门汇报”。此后,在徐升为副省长之后,因要接受治疗,徐长期不在公众视野出现,媒体称“隐瞒病情一事被上级部门得知后,引发后者不满”。

全国31省“典型”和“非典型“公安厅长们

资料 | 人民网 新华社 财新网 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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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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